苏新阳与牟双哲、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723号

原告:苏新阳,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理人:苏云卫,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宋连敏,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双哲,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杨旭,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

负责人:陶晓珂,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强,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张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强,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新阳诉被告牟双哲、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新阳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新阳以不要求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承担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新阳撤回对被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晶涛

人民陪审员  刘玉荣

人民陪审员  王丽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申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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