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809号
原告:邓国才,男,汉族,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郭琳琳,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华生,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焦成太,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张锡民,经理。
被告: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郭利,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白爱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才诉被告臧华生、焦成太、吉林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国才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国才以不要求吉林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国才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晶涛
审判员 杨东来
审判员 经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