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627号
原告:夏靖,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辛勃成(曾用名辛明),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辛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靖于2016年6月1日以与被告辛勃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靖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夏靖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李 慧 媛
代理审判员 张 艺 凡
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邹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