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靖与辛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627号

 

  原告:夏靖,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辛勃成(曾用名辛明),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辛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靖于2016年6月1日以与被告辛勃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靖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夏靖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李 慧 媛

代理审判员  张 艺 凡

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邹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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