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1062号
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号。
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畅,该公司职员。
被告:于艳民,男。
被告:王立巍,女。
被告:于艳华,女。
被告:吉林市万缘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于艳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艳民、王立巍、于艳华、吉林市万缘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敏波
审判员 张伟宏
审判员 李慧媛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