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001号
原告:齐娜,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启明,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康福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柯逢豹,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负责人:张硕,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鹏程,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娜与被告王启明、吉林康福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娜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娜以不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娜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东来
人民陪审员 王丽敏
人民陪审员 郑桂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