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962号
原告: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吉林市。
负责人:王旭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姝婷,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方圆美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李维达,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萍,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孙艳萍,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方圆美术培训学校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以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方圆美术培训学校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确
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彭涛
人民陪审员 彭鑫
人民陪审员 王旭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梁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