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张长荣、夏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二初字第80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

代表人:高国领,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波,吉林市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红波,吉林市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长荣,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夏永红,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告张长荣、夏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于2016年5月17日以与被告张长荣、夏永红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1430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304、保全费5000元)

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晶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英

人民陪审员  李 罕 殊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 冬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