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736号
原告:陈河。
委托代理人:毛赫。
委托代理人:田秀琴。
被告:吉林福麟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潘培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青山,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总经理。
原告陈河与被告吉林福麟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谭青山、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陈河诉称,2016年3月25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谭青山处从事力工工作,双方约定每日150元,2016年3月30日,谭青山安排原告在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神农温泉处从事装潢砸墙工作。原告在砸墙过程中墙壁倒塌致使自己受伤,吉林福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吉林福麟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福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原住所为吉林市船营区某号楼,该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变更公司住所为吉林市丰满区某号,陈河依被告住所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立案时间为2016年6月23日,故本案应由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移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鞠洪斌
审判员 赵雅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