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莉申请宣告张春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特12号

申请人:隋莉,住吉林市。

被申请人:张春芳,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何秋红,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隋莉申请宣告张春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隋莉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隋莉提出撤回申请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隋莉撤回申请。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伊元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