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特12号
申请人:隋莉,住吉林市。
被申请人:张春芳,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何秋红,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隋莉申请宣告张春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隋莉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隋莉提出撤回申请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隋莉撤回申请。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伊元
(2016)吉0204民特12号
申请人:隋莉,住吉林市。
被申请人:张春芳,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何秋红,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隋莉申请宣告张春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隋莉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隋莉提出撤回申请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隋莉撤回申请。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