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2036号
原告:关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窦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关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窦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惠娟
人民陪审员 张学鹏
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丁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