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船民一初字第288号
原告:刘凤国,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张敏楠,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川前,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民主大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辉,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市昌邑区。
第三人:季悦强,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国诉被告李川前、被告吉林建工集团及第三人季悦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国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季悦强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国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凤国撤回对季悦强的起诉。
审 判 长 经为民
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
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