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国与李川前、吉林建工集团、季悦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船民一初字第288号

原告:刘凤国,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张敏楠,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川前,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民主大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辉,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市昌邑区。

第三人:季悦强,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国诉被告李川前、被告吉林建工集团及第三人季悦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国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季悦强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国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凤国撤回对季悦强的起诉。

审 判 长  经为民

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

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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