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连芳、刘莹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村民委员会、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176号

原告:郭连芳,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刘莹,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山,男,汉族,吉林碳素厂退休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辛立成,男,汉族,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

法定代表人:郑喜才,村长。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六组,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六组。

负责人:宋春印,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春玲,女,汉族,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连芳、刘莹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郭连芳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连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连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经为民

人民陪审员  孙建华

人民陪审员  田佳冬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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