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2072号

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40号。

被告:高忠义,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忠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惠娟

人民陪审员  贺 英

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丁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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