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1313号
原告:张丽红,女。
被告:屈铁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红与被告屈铁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红于2016年5月16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丽红负担。
审判员 张福洪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2016)吉0204民初1313号
原告:张丽红,女。
被告:屈铁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红与被告屈铁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红于2016年5月16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丽红负担。
审判员 张福洪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