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360号
原告:张殿勋,男,60岁。
被告:施枚文,男,59岁。
被告:孙海燕,女,42岁。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鞠建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勋与被告施枚文、孙海燕、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殿勋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殿勋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殿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00元,免收。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