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693号
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民主街道首钢美丽城小区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宝财,经理。
被告:王淑华,女,汉族,6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