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310号
原告胡平,女,30岁。
诉讼代理人孙婷,律师。
被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蛟河大街14号,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胡平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中止诉讼的,写:
“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
“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院印)
书记员 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