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诉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3

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310号

原告胡平,女,30岁。

诉讼代理人孙婷,律师。

被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蛟河大街14号,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胡平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中止诉讼的,写:

“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

“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院印)

书记员  张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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