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76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71-1号。
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威,女,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媛,律师。
被告:李钰,男。
被告:吉林市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珲春街中街558号。
法定代表人:唐敬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柳,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李钰、吉林市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媛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人民陪审员 赵艳波
二○一六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