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798号
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新区51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永强,经理。
被告:周美丽,女,汉族,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周美丽履行交付物业费的义务,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