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1民初1588号
原告:徐传成,男,汉族,45岁。
被告:宋军,男,汉族,33岁。
委托代理人:王大本,蛟河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传成与被告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9月1日由审判员林程程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传成,被告宋军的委托代理人王大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传成诉称:徐传成与宋军是一起在新加坡打工的工友,双方在新加坡打工期间,宋军从徐传成处借款,并分别于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13日、2015年4月10日向徐传成出具欠条,共计欠徐传成新加坡元2.1万元。现徐传成提起诉讼,要求宋军偿还欠款本金新加坡元2.1万元。
宋军承认徐传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宋军承认徐传成的诉讼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传成新加坡元2.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宋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延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