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坤诉王金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23 07:1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1民初1310号

原告:李方坤,男,23岁。

委托代理人:吕秀娟(系原告母亲),女,42岁。

被告:王金学,男,39岁。

委托代理人:曲迎越,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方坤与被告王金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2016年7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马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方坤的委托代理人吕秀娟、被告王金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曲迎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方坤诉称:王金学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说能够办理出国劳务,李方坤凭此信息于2016年1月10日到蛟河市“云鼎商务中介”处办理了去马来西亚务工的相关手续,2016年1月15日从舒兰市出发,从广州白云机场到吉隆破。到吉隆破轩辕足道后,老板娘以办理工作证名义把李方坤的护照骗走,过了几天,告诉办理工作身份签证的费用是每年8500马币(两年17000马币),而不是王金学所说的两年6500马币。李方坤发现被骗后想回国,老板娘说需要交2100马币,该款已由李方坤于2016年5月25日回国时支付。由于李方坤没有钱支付此款和回国路费,在马来西亚滞留4个多月,期间由于没有工作签证被当地警方拘留11天,罚款1750马币。现李方坤起诉,要求王金学立即给付已付中介费1万元,路费5000元,食宿费3000元,拘留费5000元,逗留费及抚慰金4000元,共计2.7万元。

王金学辩称:2015年年末,在牡丹江从事中介服务工作的吴立刚让其帮忙在朋友圈发而招工广告,于是王金学在朋友圈代其发布了微信广告,李方坤看到广告后,与王金学联系,因李方坤没有按摩技术,王金学建议选择其他劳务输出项目,李方坤执意要做按摩师,王金学便帮助联系吴立刚为其办理出国手续。2015年12月31日,吴立刚为李方坤办理了出国旅游签证,同时告诉李方坤到马来西亚后,再补办工作签证。2016年1月初,李方坤到达马来西亚吉隆坡,后被安排到吉隆坡的轩辕足道上班,然而因李方坤没有按摩技术,在轩辕尽管经过培训,也仍无法适应。在老板提出为其办理工作签订时,李方坤拒绝办理。李方坤在马来西亚滞留4个多月,并非王金学的责任,原因是李方坤不听王金学的劝告,在没有按摩技术的情况下应聘按摩师,造成李方坤无法适应轩辕足道的工作,而拒绝办理签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方坤自行承担。王金学帮助吴立刚发布微信广告,只是挣取少许的信息费,具体的出国手续全是吴立刚所办理,1万元的费中8800元由王金学打到吴立刚账户,因此吴立刚应是本案适格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6年,吴立刚让王金学帮助在微信中发布办理出国劳务手续广告,由吴立刚办理具体的出国劳务手续,王金学收取部分的信息费。2016年1月10日,李方坤通过王金学转发的微信广告,让王金学帮助办理出国劳务事宜,双方约定出国劳务费用为1万元,出国后办理两年工作签证费用是6500马币(在工资中扣),同日,李方坤向王金学支付了出国劳务费1万元,王金学为其出具收据,并约定出境后不退款。后吴立刚办理了李方坤的出国劳务手续,并将办手续邮寄给王金学,由王金学交付李方坤。2016年1月15日,李方坤出国,到马来西亚轩辕足道作按摩师。2016年1月22日,王金学向吴立刚汇款1800元,2016年1月28日,王金学向吴立刚汇款7000元。吴立刚与王金学约定,吴立刚收取8800元办理出国劳务手费,王金学收取1200元信息费。2016年5月26日,李方坤回国。现李方坤称在马来西亚务工期间,轩辕足道要求交纳17000马币,与约定不符导致李方坤无法继续务工,要求王金学立即给付已付中介费1万元,路费5000元,食宿费3000元,拘留费5000元,逗留费及抚慰金4000元,共计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收据、护照、吴立刚发给被告的招聘信息、吴立刚证言、吴立刚录音资料各一份、邮政储蓄收据两份、通话记录5页、顺风快递单回执两份。

王金学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明两份、14张照片,本院未予采信。

本院认为,李方坤委托王金学代为办理出国劳务事宜,并向王金学支付了1万元出国劳务费用,王金学在李方坤明知的情况下将其中8800汇款支付给吴立刚,并且将吴立刚办理完毕的出国劳务手续转交李方坤,以上事实足以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李方坤与王金学系委托合同关系,李方坤系委托人,王金学系受托人,且双方明确了受托人王金学的义务并非实际办理出国劳务事宜,而是将信息转交吴立刚,并将吴立刚办理完毕的出国劳务手续转交李方坤。本案中,李方坤已顺利出国,且双方在收据中已经明确约定出境后不退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王金学已完成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李方坤未提供证据证明王金学在委托合同存在违约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李方坤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方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李方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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