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888号
原告:温晓天,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郭琳琳,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岩,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丁英博,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春利,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刘刚,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顺城街98号。
负责人:张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颖琪,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晓天与被告李岩、赵春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晓天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晓天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晓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00元由原告温晓天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东来
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
人民陪审员 秦铁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