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199号
原告:滕希文,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刘玉萍。
委托代理人:郭琳琳,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日,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被告:张力民,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王芳,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张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强,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希文诉被告李光日、张力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希文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希文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希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原告滕希文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晶涛
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
人民陪审员 秦铁生
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