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329-1号
原告:李岩,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被告:张晓峰,住吉林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住所地双辽市新市街980号。
负责人:田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与被告张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岩以双方和解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李岩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东来
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
人民陪审员 秦铁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