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国金诉徐福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3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677号

原告:焦国金,男。

委托代理人:焦玉杰,女。

被告:潘明,男。

被告:徐福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国金诉被告潘明、徐福有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国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00元,由原告承担950.00元,退回原告950.00元。

审判员  赵 君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郝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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