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677号
原告:焦国金,男。
委托代理人:焦玉杰,女。
被告:潘明,男。
被告:徐福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国金诉被告潘明、徐福有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国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00元,由原告承担950.00元,退回原告950.00元。
审判员 赵 君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郝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