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668号
原告:王安臣,男。
被告:杨凤臣,男。
被告:邵宪伟,男。
被告:孙继柱,男。
王安臣与杨凤臣、邵宪伟、孙继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安臣于2016年09月0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安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00元,减半收取计880.00元,由王安臣负担。
审判员 刘晓梅
二0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郝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