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臣诉杨凤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3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668号

原告:王安臣,男。

被告:杨凤臣,男。

被告:邵宪伟,男。

被告:孙继柱,男。

王安臣与杨凤臣、邵宪伟、孙继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安臣于2016年09月0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安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00元,减半收取计880.00元,由王安臣负担。

审判员  刘晓梅

二0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郝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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