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523号
原告:张喜钦,男,69岁。
被告:张梅娟,女,6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钦诉被告张梅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喜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喜钦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娇
(2016)吉0281民初1523号
原告:张喜钦,男,69岁。
被告:张梅娟,女,6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钦诉被告张梅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喜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喜钦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