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55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蛟河市永安路1号。
负责人:丁德胜。
被告:王选礼,男,57岁。
被告:王桂花(系被告王选礼妻子),女,57岁。
被告:孙福军,男,48岁。
被告:杨桂芬(系被告孙福军妻子),女,43岁。
被告:张所坤,男,63岁。
被告:赵桂兰(系被告张所坤妻子),女,6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被告王选礼、王桂花、孙福军、杨桂芬、张所坤、赵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