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95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蛟河市永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
委托代理人:于湄,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艳美,女,56岁。
被告:蛟河市轩珍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黄松甸镇食用菌大市场150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被告李艳美、蛟河市轩珍阁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6元,免收。
审 判 长 马 影
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
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