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223号
原告:宋慧君,女,67岁。
被告:金孝山西医内科诊所,住所:蛟河市水岸家园2号楼。
经营者:金孝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慧君与被告金孝山西医内科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慧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宋慧君负担。
审 判 长 马 影
人民陪审员 王长顺
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