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匡树利、李晓霞、庞官胜、郭四英、郭四军、禚照芬、张玉录、单丽丽、郭四廷、张继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71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蛟河市永安路1号。

负责人:丁德胜。

被告:匡树利,男,50岁。

被告:李晓霞(系被告匡树利妻子),女,52岁。

被告:庞官胜,男,45岁。

被告:郭四英(系被告庞官胜妻子),女,44岁。

被告:郭四军,男,51岁。

被告:禚照芬(系被告郭四军妻子),女,50岁。

被告:张玉录,男,42岁。

被告:单丽丽(系被告张玉录妻子),女,39岁。

被告:郭四廷,男,61岁。

被告:张继芳(系被告郭四廷妻子),女,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被告匡树利、李晓霞、庞官胜、郭四英、郭四军、禚照芬、张玉录、单丽丽、郭四廷、张继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万元,免收。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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