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2202号
原告:李洪英,女。
被告:郭恩华,男。
李洪英与郭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8日立案。原告李洪英于2016年09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洪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洪英负担。
审判员 刘晓梅
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