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汉红诉李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12

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571号

原告赵汉红,男,57岁。

诉讼代理人常忠山,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常忠山,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贺,女。

被告田晓敏,男。

被告李梁,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四平市分公司。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赵汉红 李贺、田晓敏、李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四平市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汉红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赵汉红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赵汉红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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