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001号
原告:吴春艳,女,41岁。
被告:林全德,男,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艳与被告林全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春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春艳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娇
(2016)吉0281民初1001号
原告:吴春艳,女,41岁。
被告:林全德,男,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艳与被告林全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春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春艳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