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663号
原告:刘志刚,男,39岁。
被告:胡慧,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刚诉被告胡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娇
(2016)吉0281民初663号
原告:刘志刚,男,39岁。
被告:胡慧,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刚诉被告胡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