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205号
原告:张会,女。
被告:尚泽明,男。
委托代理人:宋兰波,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广军,男。
张会与尚泽明、杨广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31日立案。2016年09月07日,张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张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梅
审 判 员 代仁龙
人民陪审员 洪 玲
二0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