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萌诉刘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2 12:13
原告祁萌,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刘小强,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原告祁萌诉被告刘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祁萌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妹男

书记员  吴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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