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小强,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原告祁萌诉被告刘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祁萌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妹男
书记员 吴妹男
")被告刘小强,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原告祁萌诉被告刘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祁萌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妹男
书记员 吴妹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