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健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素群,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凤凰花园D1-6-2号。
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素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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