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举诉贵州长安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2 12:11
原告梁文举,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住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

委托代理人田景波,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长安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体育馆西侧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14342563N。

法定代表人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定岗,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0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文举与被告贵州长安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梁文举于2016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文举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文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文举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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