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牟明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思远,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鸣,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詹光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原告遵义市牟君(集团)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牟君(集团)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60元,减半收取12780元,由原告遵义市牟君(集团)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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