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学友与谈远模、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2 12:09
原告:向学友,男,194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被告:谈远模,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被告:袁丽,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向学友与被告谈远模、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向学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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