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谈远模,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被告:袁丽,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向学友与被告谈远模、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向学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