侬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22 12:04
原告:侬某某,其余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侬昌学(系侬某某之弟),其余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韦某甲,其余略。

原告侬某某诉被告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侬昌学,被告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侬某某诉称:原告之前与男友育有一女。2010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表示可以接受原告母女俩,经过一段时间的联系和了解,原告与被告到了浙江金华打工生活。2011年11月双方生育儿子韦某乙,儿子满月后四人一起回到安龙,并于2012年4月领取结婚证。后回到老家开始修建房屋。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有大男子主义,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甚至殴打原告。还说女儿不是他的,并对女儿有非分之想。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此,特诉请: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韦乾秀由原告抚养,儿子韦某乙由被告抚养;3.安龙县的房子所有权归原告一半。

原告侬某某提交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3.欠条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2016年2月欠原告父亲侬光义17800元。

4.汇款收据原件三张,证明原告外出打工后仍向被告父亲韦永兴汇款三次合计4000元。

5.照片三张,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

被告韦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上所述认识的过程和生育子女的时间属实,其它不属实。因为原告年龄较小,她去打工我一直都在照顾她,说我不关心她不属实,说我打她也不属实;虽然原告与我一起修建了房屋,但是我没有说要离婚,是原告说要离婚的,所以我不同意分配房子给原告。我一直把韦乾秀当做自己的女儿,说我对韦乾秀有非分之想不属实。

被告韦某甲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及子女户口册复印件,证明被告及子女身份信息。

2.欠条原件八张,证明修建房屋时所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查明,原告之前与其男友于2009年9月生育有一女(后取名为韦乾秀)。2010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遂跟随被告到浙江金华打工生活。2011年11月,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韦某乙,2011年12月原、被告携二子女回到贵州省安龙县生活。2012年4月1原、被告到安龙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2012年3月至12月,原、被告在被告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修建面积约为160㎡的一楼一底房屋,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后原告于2015年3月外出到广东打工,打工期间,韦乾秀、韦某乙随被告生活。2016年1月,原告打工回来后,常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于2016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诉请如前。

另查明,韦乾秀户口登记在韦某甲名下,户口本登记信息显示韦乾秀为韦某甲之长女。

审理过程中,原告侬某某坚决要求离婚,被告韦某甲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法律事实,有原告侬某某、被告韦某甲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被告提交的户口簿在卷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侬某某与被告韦某甲同居生育一子后已补办了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六年多,并且生育有一个子女,且原告之前与男友生育的女儿韦乾秀也一直随被告生活,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因为原告外出打工,导致双方沟通交流较少,偶尔产生家庭矛盾,给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且原、被告自2015年3月起分居至今也并未满两年,双方应当珍惜六年多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和忠诚,彼此尊重,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和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改善夫妻关系、增进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和建设好家庭。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上述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侬某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霞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华华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