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刘光毅、任友利与黎燕芬、禹文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2 11:57
原告: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黄启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红,赤水市葫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光毅,男, 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红,赤水市葫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友利,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黎燕芬,女,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现住赤水市。

被告:禹文芬,女,身份情况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刘光毅,原告任友利诉被告黎燕芬,被告禹文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刘光毅,原告任友利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刘光毅,原告任友利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刘光毅、原告任友利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原告刘光毅、原告任友利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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