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培文,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身份证号522***************。
原告黄锡与被告王培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黄锡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锡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锡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锡负担。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 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