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602民初680号
原告宋玉梅,男,78岁,1937年6月1日,地址:浑江区,
原告 高淑梅,女,49岁,1966年10月4日,地址:浑江区,
原告 宋爽,女,28岁,1987年9月3日,地址:浑江区,
被告 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航。
宋玉梅、 高淑梅、 宋爽诉 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玉梅、 高淑梅、 宋爽诉称。
被告 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写明无异议的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写明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或请求)。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 问题,本院查明……(写明对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院印)
书记员 牛晓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