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鹏诉被告王程、马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20 03:27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602民初48号

原告卢鹏,男,38岁,1978年5月26日,地址:浑江区,

被告马光宇,男,地址:浑江区,

被告王程,男,地址:浑江区,

卢鹏诉马光宇王程 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鹏诉称。

被告马光宇、王程对原告主张的……(写明无异议的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写明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或请求)。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 问题,本院查明……(写明对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院印)

书记员  王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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