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诉王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9-20 03:26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24民初1457号

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柳河镇.

法定代表人:乔文萍,经理.

被告:王立华,男,51岁,汉族,住柳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嘉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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