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梅、王某良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6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2民初1147号

原告:陈某某,女,194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昊,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梅,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被告:王某良,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东辽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梅、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陈志荣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军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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