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2民初1147号
原告:陈某某,女,194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昊,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梅,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被告:王某良,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东辽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梅、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陈志荣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