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2971号
原告陈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杨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0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洪良
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