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金光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0 03:26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308号

原告:郝金光,男,汉族。

被告:李金龙,男,汉族。

原告郝金光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郝金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郝金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0.00元,由郝金光负担340.00元,退回郝金光340.00元。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