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308号
原告:郝金光,男,汉族。
被告:李金龙,男,汉族。
原告郝金光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郝金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郝金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0.00元,由郝金光负担340.00元,退回郝金光340.00元。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想